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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发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

来源:政府网站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既是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必须依靠法律给予制度保障。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选择合同对象、是否签订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包括货款的支付日期、支付方法等)、合同签订方式的自由。但如果不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一定的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就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导致不公正的交易,损害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解决企业间资金支付和拖欠问题,防止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小微企业的利益。《欧盟关于打击商业交易中延迟支付的法令》《英国延迟支付商业债务(利息)法案》《德国加速到期支付法》《美国及时付款法》《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和《日本防止拖延支付政府合同费法》等,都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及相关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平交易,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被大型企业以及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账款现象比较突出。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款项支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角度看,非常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行规范。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第一,对支付要求和支付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首先对公平交易条件作了原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对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行为作出专门的严格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对付款期限予以明确规定。《条例》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同时,《条例》对防止以拖延检验或验收延迟支付款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起算。

第三,对在企业正常付款条件之外可能存在的“隐性障碍”作出明确限制。比如,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强制在工程建设中收取非依法要求的额外保证金行为,以及因法人变更或竣工验收等为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欠款等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条例》还特别明确,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出确权请求的,应当限期给予确权。这些条款的制定,充分表明坚持“问题导向”立法,通过对不公平的交易行为适当干预,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实质平等的地位。

此外,《条例》还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受理部门作了相应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有助于保障《条例》贯彻实施、落地生效。

市场经济下,一切交易活动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任何主体都不能滥用优势地位,都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条例》的出台,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手段,将有助于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自身力量解决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长期拖欠账款的问题,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